对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51503266-CF-0014
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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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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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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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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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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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行政 |
751503266-CF-0014 |
对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
一、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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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篇: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