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权力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行政
处罚

751503266-CF-0014

对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2.《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