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751503266-CF-0003
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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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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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行政 |
751503266-CF-0003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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