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权力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行政
处罚

751503266-CF-0003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