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害发电设施、交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74855786-1-CF-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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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经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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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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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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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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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74855786-1-CF-0014 |
对危害发电设施、交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检查或通过用户或群众举报的、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部门移送的等途径发现电力方面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审查,对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应当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2、调查责任:经批准立案的事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