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74855786-1-CF-0013
汾阳市经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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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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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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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74855786-1-CF-0013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检查或通过用户或群众举报的、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部门移送的等途径发现电力方面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审查,对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应当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七十三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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