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能源管理差、能效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的处罚 1.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的处罚2.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74855786-1-CF-0003
汾阳市经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处罚 |
74855786-1-CF-0003 |
对能源管理差、能效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