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
407431347-JC-0002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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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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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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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407431347-JC-0002 |
对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事前监督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目的、程序和内容;由企业负责人报告辐射环境按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事先通知中要求准备的资料情况等。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八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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