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检查

407431347-JC-0002

对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六条

1、事前监督检查责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目的、程序和内容;由企业负责人报告辐射环境按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事先通知中要求准备的资料情况等。
2、事中监督检查责任:检查辐射工作场所检查、环保审批手续及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并制作检查记录。
3、决定责任:召开由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总结会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检查意见,对存在的违法问题按照程序依法下达处理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