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督检查
407431347-JC-000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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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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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407431347-JC- 0001 |
环境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十八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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