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检查

407431347-JC-

0001

环境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三十六条
【规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环保总局令第9号)第十二条
【规章】《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保总局令第12号)第四条第三款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信息公开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