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管理
407431347-QT-0006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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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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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407431347-QT-0006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管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四、其他法律责任 |
职权包括两个子项:1、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审;2、市、县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