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 权力

407431347-QT-0006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第一条第(一)项。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4〕151号)》
第三条
第八条第三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核准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以欺骗、谎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2.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职权包括两个子项:1、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审;2、市、县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