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强制性淘汰
407431347-QT-0005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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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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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407431347-QT-0005 |
设备强制性淘汰 |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环保厅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淘汰退役管理实施细则》(晋环发[2012]429号) |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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