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
407431347-QT-0003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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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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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407431347-QT-0003 |
清洁生产审核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报告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根据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2、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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