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56359533-5-XK-000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发改委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汾阳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职责;
1、对符合项目选址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项目选址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2、《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六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