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调解
01266081-5-QT-0001
2018-06-1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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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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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01266081-5-QT-0001 |
损害赔偿调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对报警、指令推诿扯皮,不及时受理或不受理。2、承办责任:违规办理;赔偿调节时存在人情案、关系案。3、审批:不按规定审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报警、求助推诿扯皮,不及时出警或不出警; 2、违法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三项。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