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保险公司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01266081-5-QT-0002
2018-06-11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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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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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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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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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01266081-5-QT-0002 |
通知保险公司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
1、受理责任:对报警、指令推诿扯皮,不及时受理或不受理。2、承办责任:违规办理;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时徇私舞弊;赔偿调节时存在人情案、关系案。3、审批:不按规定审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报警、求助推诿扯皮,不及时出警或不出警; 2、违法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三项。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