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012645447-QT-0008

市本级政府定价范围内定调价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第二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核阶段责任:即办事项由行政审批科对申报资料审查、按规定及标准提出书面意见;承诺事项由承办股室及相关人员根据办理意见审核申报材料、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需开展成本监审的实施监审,根据相关情况拟定定调价初步方案,按规定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依据听证报告修正定调价方案;不需成本监审的按程序、环节、时限办理。
3、决定发文阶段责任:承诺事项在承办股室制定定调价价格后,上审价委员会审定决策,同意的由具体承办股室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或文件,报局领导签发,需向社会公布的予以公布;不同意的重新修正;重要价费调定需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或市政府研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不依法履职或监督不力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在定调价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对需要开展成本监审、组织听证而不开展的;
8、不按规定时限受理办结、超范围受理的,将承诺事项按即办事项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