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 |
012645447-QT-0008 |
市本级政府定价范围内定调价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第二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核阶段责任:即办事项由行政审批科对申报资料审查、按规定及标准提出书面意见;承诺事项由承办股室及相关人员根据办理意见审核申报材料、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需开展成本监审的实施监审,根据相关情况拟定定调价初步方案,按规定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依据听证报告修正定调价方案;不需成本监审的按程序、环节、时限办理。 3、决定发文阶段责任:承诺事项在承办股室制定定调价价格后,上审价委员会审定决策,同意的由具体承办股室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或文件,报局领导签发,需向社会公布的予以公布;不同意的重新修正;重要价费调定需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或市政府研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不依法履职或监督不力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在定调价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对需要开展成本监审、组织听证而不开展的; 8、不按规定时限受理办结、超范围受理的,将承诺事项按即办事项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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