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监管
57846538-1-QT-0085
汾阳市房管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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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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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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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
57846538-1-QT-0085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监管 |
【行政法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勘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示。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2.《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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