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57846538-1-QT-0079
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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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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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46538-1-QT-0079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行政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
1.《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2.《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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