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01264510-5-JC-0004
汾阳市财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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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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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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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01264510-5-JC-0004 |
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 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 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 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 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 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 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四十七条;《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一百零六条。【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规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8号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政发[2009]13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