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01264510-5-JC-0003
汾阳市财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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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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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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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01264510-5-JC-0003 |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立案 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 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 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 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 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 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 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 【地方法规】《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