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01264510-5-QT-0003
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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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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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01264510-5-QT-0003 |
行政复议 |
【法律】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2、审查责任: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3、决定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3、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 |
【法律】《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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