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审核登记
01264510-5-QT-0002
2018-05-19
汾阳市财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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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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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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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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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 权力 |
01264510-5-QT-0002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审核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财政部 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聘任或者不予聘任决定,并予以告知。 |
1、未公示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违反程序、违规越权审核审批; 5、无故延期办理; 6、擅自改变审查结论; 7、对符合条件的不批准; 8、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9、对评审专家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未及时解聘。 |
【地方法规】《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