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
78329035-7-JC-0004
|
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条
|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或者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检查、投诉举报和上级安排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依法及时处理。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8、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
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十八条 2、《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