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排查整治规范 优化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等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 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督促食品生产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做到食品标签标识完整、真实、规范,杜绝违规标注、虚假宣传等问题发生,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根据省局《关于督促和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规范优化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晋市监函〔2024〕84号),市局决定组织开展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排查整治规范优化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整治、规范优化专项行动,全市食品生产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等规定和食品生产者执行的产品标准进行合规标识标注。倡导鼓励食品生产者依照《公告》优化预包装食品标签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力争全市规上食品生产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优化率达 100%、小型企业优化率达80%以上,微型企业和小作坊能优(化)尽优(化)。
二、工作时限
从4月底起至11月底结束。
三、重点任务
(一)规范标签标识标注。
一是标示要素要完整。食品标签应当按要求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标事项。
二是标示内容要真实。1.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生产 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应 与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备案标准等信息对应。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4.糕点、乳制品、豆制品等较短保质期食品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5.使用防腐剂或组合类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不得虚假标注产品配料。
三是标示方法要规范。1.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贮存 条件、净含量和规格等应当使用规定用语,食品名称能清晰地标 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外文、少数民族文字与中文应当对应等。 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认。3.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显著标示。4.配料表中各项配料应当按标准规定的名称进行规范标注,如白糖(实际应为绵白糖或白砂糖)。5.标示营养标签的,要严格按照国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的要求标识,能量、蛋白质等五项单位及修约值要符合标准的规范要求,如突出标示富硒、高钙、低糖等内容的,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是重点食品标示符合相关要求。1.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 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以及食 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2.食用植物油产品某种配料的应定量标示,浸出 工艺产品不得虚假标注压榨工艺;食用植物调和油要按照标准规 定标注产品名称,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等,不 得以图案等强调某一种食用植物油。3.食醋和酱油产品应当在标 签醒目位置清晰标注“酱油”“食醋”等标准规定名称,真实准确标注各种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4.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五是特殊食品标签标识符合规定。1.特殊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与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保持一致。2.保健食品标注要参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29号),清晰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警示用语区符合有关规定;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照《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对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进行规范标注。3.参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指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示产品名称、特医食品标志、净含量(规格)、注册号、适用人群,“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 ”提示语;不得标注《指南》禁止性要求的内容。4.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在配方注册标签的基础上,对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食用量、贮存条件、注意事项、产品追溯等内容进一步优化,涉及需要申请标签变更的,按法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二)优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
一是做到醒目全面。督促企业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 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是做到标准易懂。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 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三是标注食品到期日。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 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 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 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
四是注意分别标明。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同时 标注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五是改进技术设备。鼓励企业改进喷码、打印等日期标注技 术和设备,确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内容持久清晰。鼓励有 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在纸质标签的基础上,通过二维码、微点等技术实施电子标签。
四、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采取召开现场会议、腾讯视频会议、微信群通知等方式,广泛宣传标签标识排查整治、规范优化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以及对企业发展产生的益处,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企业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者对照规范优化和相关标准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行规范标签标识标注。引导其积极响应总局倡导,主动落实鼓励措施,将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优化为字号变大、色差明显、清晰准确,使广大消费者找得到、看得清。
(二)全面排查。结合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食品生产者环境卫生整治规范提升行动、肉制品生产主体排查、“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普法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辖区内食品生产者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标注情况全面开展排查,覆盖所有食品类别和规格品种,建立“标签标识问题清单”,提出指导性规范优化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完善。
(三)规范优化。督促食品生产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总局《公告》,真实规范标注食品标签标识,积极优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质量意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及时协调解决食品生产者的疑惑和困难,指导帮助企业完成规范优化任务。
(四)依法处置。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食品生产者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收,确保全面整改规范,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总局《公告》规定要求。对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无标签、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暗示或明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整改的,要予以严厉查处,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总结提升。及时收集汇总专项行动中的相关数据信息和规上及小型企业优化标签标识的印证资料,认真总结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省、市局将适时召开现场会,择优推广工作经验,并按期进行逐级抽查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问题是近年来诱发职业举报的主要根源,标签标识规范与否涉及企业市场形象,更是属地监管水平和成效的重要体现。此项工作省局将纳入 2024 年度市、县食品安全考核加分项,各县(市、区)局一定要高度重视,专题部署,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做到有安排、有成效、有验收、有报告,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局将适时进行督导抽查。
(二)统筹协调推进。结合食品生产领域开展的各项工作,合理安排,科学实施,统筹推进,坚持“进一次门办多项事 ”,注重协调,加强指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曝光违法违规标注等典型案例,震慑不法行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按时报送信息。请于每月22日前报送市局《标签标识排查整治规范优化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和《规上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排查整治规范优化汇总表》及标签扫描件,于11月底前报送上述两个总体汇总表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 系 人:高 锋
联系电话:8296853
电子邮箱:llspscjg@163.com
附件:1:标签标识排查整治规范优化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pdf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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