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8999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2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全域旅游公路(庄化至贾家庄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汾政办发〔2024〕3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5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全域旅游公路(庄化至贾家庄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局(办):
《汾阳市全域旅游公路(庄化至贾家庄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全域旅游公路(庄化至贾家庄段)
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为确保汾阳市全域旅游公路(庄化至贾家庄段)工程依法顺利推进,规范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政府主导、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补偿的原则。
二、补偿范围
汾阳市全域旅游公路(庄化至贾家庄段)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青苗等附着物。
三、补偿实施主体
由贾家庄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征收拆迁补偿工作。
四、征收时间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
五、补偿方式和标准
本次征地拆迁补偿全部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土地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经济林木、绿化苗木的补偿按照附表《汾阳市全域旅游公路(庄化至贾家庄段)工程经济林木拆迁补偿价格表》(附件1)、《汾阳市全域旅游公路(庄化至贾家庄段)工程绿化苗木拆迁补偿价格表》(附件2)执行。
玉米、小麦、高梁等粮食作物按500元/亩予以补偿、蔬菜作物按300元/亩予以补偿。
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汾阳市全域旅游公路(庄化至贾家庄段)工程建(构)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
《汾阳市全域旅游公路(庄化至贾家庄段)工程建(构)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3)所列建(构)筑物、附着物种类外的村民、单位的合法住宅、房屋、厂矿以及电力、通讯等设施、设备依据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予以补偿。
对已倒(关)闭的厂矿,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的,只给予设备搬迁补助费。
不予补偿的部分
1.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以及该土地上种植的林木、青苗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废弃的枯井、渠道、菜窖、厕所等不予补偿。
3.在征地公告下发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青苗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林木、青苗附着物等,如有权属争议、债务纠纷等情况的,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待争议完全解决后,经当事人持相关依据(如:调解协议、判决书等)共同申请,再行补偿。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拆、拒搬阻挠建设,影响工程整体进度。
六、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参照有关部门相关精神,本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以所征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用总金额的1%计取,由所涉镇、村两级统筹使用,镇、村两级同时负责地上(下)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和林木、青苗等附着物的清理工作。
七、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按期拆除或移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青苗附着物,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妨碍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二)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征收。
(三)各职能部门、机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为征迁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组会议研究决定。
本办法由贾家庄镇人民政府代表汾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图解】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全域旅游公路(庄化至贾家庄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标准的通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