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8958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0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2024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汾政办发〔2024〕3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5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2024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汾阳市2024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2024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指导实施好我市2024年度农业生产托管工作,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扩面提质增效,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农办发〔2024〕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基本情况
汾阳市辖11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166个行政村,耕地面积66.65万亩,全市粮食作物以玉米、高粱、小杂粮为主,是典型的农业大市。
试点目标
以玉米、高粱、小杂粮、薯类等产业为主,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通过实施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小农户参与到农业社会化服务中,促进我市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乡村振兴。
试点实施内容
(一)补助项目
玉米、高粱、小杂粮、薯类等大宗农产品为主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二)补助环节
粮食作物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施的环节主要包括耕(春耕、秋耕)、种、防、收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
(三)补助对象
主要是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较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托管服务主体。
(四)补助标准
根据托管服务内容及环节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试点工作完成后根据服务托管环节和实际的作业面积进行补助,服务主体只向农户收取补助后的差价。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市场均价具体生产环节服务价格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平川区:
(1)耕(春耕、秋耕)作业价格40元/亩、财政补助12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8元/亩;
(2)播种作业价格40元/亩、财政补助12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8元/亩;
(3)耕、种一体机作业价格60元/亩、财政补助18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12元/亩;
(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作业价格20元/亩、财政补助6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4元/亩;
(5)粮食作物的机收价格90元/亩、财政补助27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18元/亩;
(6)薯类采收作业价格160元/亩、财政补助48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32元/亩;
(7)谷子的收割价格160元/亩、财政补助48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32元/亩;
2.山区:
(1)耕(春耕、秋耕)作业价格50元/亩、财政补助15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10元/亩;
(2)播种作业价格50元/亩、财政补助15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10元/亩;
(3)耕、种一体机作业价格70元/亩、财政补助21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14元/亩;
(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作业价格20元/亩、财政补助6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4元/亩;
(5)粮食作物的机收价格100元/亩、财政补助30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20元/亩;
(6)薯类采收作业价格160元/亩、财政补助48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32元/亩。
(7)谷子的收割价格160元/亩、财政补助48元/亩;规模经营财政补助32元/亩;
为了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各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不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同时,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规模经营面积在200亩及以上的享受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市场作业价格的20%。
因区域差异、农业生产设施不同、市场服务价格浮动等因素影响,在生产托管服务环节结束后,依照实际服务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每个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试点实施区域内的服务主体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财政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试点实施流程
(一)确定服务主体。
各镇(街道)负责遴选并择优推荐服务能力较强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负责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具体实施。
项目服务主体基本条件:
1.基础条件: 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固定场所:具备与服务相适宜的固定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有50平方米以上的机具库和可满足机具停放的基本场地;
3.农机设备:拥有或整合协调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机设备以及农业技术力量,机具挂牌率、检验率达到100%;
4.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实行独立核算方式,财务档案健全,记账及时,核算准确;
5.相关制度:具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生产托管相关制度、作业流程,且具有规范的生产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同时要做到上墙公示;
6.智能设备:参与托管作业的农机具必须安装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信誉评价: 服务主体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同时,征信良好、未列入银行失信人员名单;
8.工作人员:服务主体负责人具备农业生产的基础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业人员具有与岗位技能相应的资质,并能定期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9.资格审查:在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的服务主体名录内,并接受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的资格审查和监管;
10.工作质量:服务主体在参与托管作业中严格标准质量,不弄虚作假,无不良记录和投诉举报,两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签订服务合同。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与参加试点实施的服务主体签订托管服务协议;服务主体与托管服务对象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报各镇(街道)存档备案。
(三)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根据实际作业量,认真填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确认单,并经农户签字确认。
(四)检查验收。
1.镇级验收。村级在服务主体实施作业期间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对试点实施区域、服务对象、作业环节、作业面积、作业质量严格把关。在作业结束后,服务主体要及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通过查看资料、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验收,要求抽查农户数比例不低于作业户数的5%,核对农户作业环节、作业面积、收取服务费等情况,并经农户签字确认。同时结合监管平台数据科学核查农业生产托管作业服务情况。
2.县级抽查。验收结束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各镇(街道)的验收报告上报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对各镇(街道)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的比例为各镇(街道)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服务村(组)个数的10%左右,主要抽查服务农户的作业环节、作业面积、收取服务费等情况。
(五)拨付补助资金。抽验完成后,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试点资金拨付给各镇(街道),各镇(街道)要及时将试点补助资金拨付给服务主体,往年农业生产托管结余资金可在本年度使用。
(六)归档总结。试点工作实施完成后,各镇(街道)要对试点实施的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归档,形成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汾阳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财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和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确保试点任务落实。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镇(街道)要成立农业生产托管专班,制定实施方案,负责抓好组织落实和协调管理。村党组织做好村民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发挥号召力、凝聚力和执行力,促进村集体和农民的“双增收”。
(二)强化资金监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政策扶持。为进一步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今年,对实际完成农业生产托管两个环节及以上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进行补贴肥料,其中玉米种植每亩补贴半袋复合肥(20公斤);高粱和谷子每亩补贴两袋有机肥(合80公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复合肥、有机肥的发放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要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意愿,注重调动农户和服务主体两方面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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