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司法局 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2年,汾阳市司法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汾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要求,现公开汾阳市司法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2年,我局网上共发布政府信息2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2年,我局未收到自然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平台建设
一是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由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二是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在网站发布更新,对于政策类文件,通过文字或者图片等多种方式解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存在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部分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不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意识比较薄弱。三是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领域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政务公开内部机制建设,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范围,编制主动公开目录,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加强对于依申请公开的督办力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二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格遵守“谁公开谁审查、先审后发”的原则,由承办股室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股室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定。三是组织各业务股室、事业单位深入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公开意识,提高公开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汾阳市司法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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