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处罚
69222512X-CF-0008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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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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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69222512X-CF-0008 |
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二)使用非法定部门制作的罚没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三)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自行收缴罚款的;(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七)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八)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一、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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