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目录
新闻来源: 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0-07-23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事项 名 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是否依法公示 | 是否制作流程图 | 备注 |
27 | 行政奖励 | 残疾人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28 | 行政奖励 | 传染病防治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29 | 行政奖励 | 动物防疫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30 | 行政奖励 | 环境保护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31 | 行政奖励 | 森林保护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32 | 行政奖励 | 水资源管理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33 | 行政奖励 | 土地管理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34 | 行政奖励 | 渔业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