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目录
新闻来源: 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0-07-23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事项 名 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是否依法公示 | 是否制作流程图 | 备注 |
35 | 行政调解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36 | 行政调解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37 | 行政调解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38 | 行政调解 |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39 | 行政调解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第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