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目录
新闻来源: 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0-07-23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事项 名 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是否依法公示 | 是否制作流程图 | 备注 |
6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决定阶段责任: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人员疏散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应当采取疏散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7 | 行政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 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政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8 | 行政强制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 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应当行政强制而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政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9 | 行政强制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 1.动议阶段责任:在非常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提出采取解决措施建议; 2.报批阶段责任:建议措施上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如遇十分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强制采取非常紧急措施,规定时间内补办报批程序; 3.执行阶段责任:经批准后,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如遇到阻拦和拖延,依法组织强制实施,实施后,要将采取非常紧急强制措施施行情况报县级防汛指挥部;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应当采取非常紧急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非常紧急措施的; 3.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10 | 行政强制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山西省禁毒条例》第八条 第二十二条 |
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当制止不予制止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 |
11 | 行政强制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第十四条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本辖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2.通知阶段责任:在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前,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准备; 3.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依法实施强制免疫; 4.处理阶段责任:对不接受强制免疫的,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5.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对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或强制免疫工作不力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是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