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01263531-0-XK-0009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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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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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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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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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1263531-0-XK-0009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70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1.对符合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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