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01263521-4-XK -0003
信息提供日期:2018-07-0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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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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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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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1263521-4-XK -0003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有关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予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2.没有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4.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查通过;6.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没有指派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核实;7.接受申请人请托或通过说情、打招呼、接受好处等,把关不严,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审查通过;8.未当场或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告知理由。9.准予登记的,未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未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
1.对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3.对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5.违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