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012635409-CF-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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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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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12635409-CF-0002 |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受理; 2、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