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卫生监督所权利责任清单

权利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利
类别

权利
编码

职权名称

权利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40743055-5-CF-0060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
测和检查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