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文化局行政强制权力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强制

57108

018X

-QZ

- 0001

 

 

与违法有关的物品暂扣

 

 

 

 

 

 

 

 

 

 

 

【法律】《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1.决定责任:严格按照《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审核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2.执行责任: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

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文化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期限不

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文化执法部门主

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

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违反《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 应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对不应采取强制措施而采取行政强制的。

2.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

扣押、冻结、留置等行为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

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法拒绝受理举报或者对举报查处不力 的; 6.

擅自使用或者丢失、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7.使用无效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

8.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9.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的;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

者责令书面检

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

训;

5、调离执法岗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