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违法有关的物品暂扣
57108018X-QZ- 0001
汾阳市文化局行政强制权力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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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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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57108 018X -QZ - 0001 |
与违法有关的物品暂扣 |
【法律】《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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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责任:严格按照《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审核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2.执行责任: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 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文化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期限不 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文化执法部门主 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 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违反《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 应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对不应采取强制措施而采取行政强制的。 2.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 扣押、冻结、留置等行为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 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法拒绝受理举报或者对举报查处不力 的; 6. 擅自使用或者丢失、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7.使用无效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 8.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9.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的;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 者责令书面检 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 训; 5、调离执法岗 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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