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入名录保护及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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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文化局行政确认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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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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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入名录保护及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认定 |
【地方性法规 】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第十 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传承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办事项。 2. 审查责任:审核提供的相关资料, 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请的资料严格把关。 3. 决定责任:对符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名录的申请事项准予行政确认,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确认。 4. 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名录的项目及传承人的行政确认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名录的项目及传承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传承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确认职责或违法违纪,致使行政确认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确认、实施过程,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
【法律】《非遗法》第三 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 二、行政处分: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