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台、电视台等播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等行为的处罚
57108018X-CF-0030
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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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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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57108018X-CF-0030 |
电台、电视台等播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 第五十条 |
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据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认定责任: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于处罚的决定(并且告知理由及对方的权利) 3.取证责任:检查经营场所的经营资格及营业情况,获取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证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在检查受理审查决定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二)越权执法或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处罚的行为。(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他人利益的行为(四)为依法取证导致滥用执法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五)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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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九条。 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文化部办公厅办市发2012-11号)第十八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擦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