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加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57108018X-QT-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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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加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
【规章】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746 号)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 第157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 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核准或批复文件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九)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十)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 第157项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 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 证件; 责令离岗培 训 ;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 格 ;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