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012645412-CF- 0001
汾阳市统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处罚 |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1.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关证件、制作笔录,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五)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
一、行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