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拒绝承担编纂业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编纂任务的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
407431283-QT-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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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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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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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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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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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拒绝承担编纂业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编纂任务的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指导责任:对参与地方志编纂业务的机构,指导其完成本部门专业志,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督促责任:对应当参与地方志编纂业务而拒绝承担编纂业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编纂任务的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 |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征集地方志资料,相关单位应当提供。 3.拒绝承担编纂任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编纂任务的,由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