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河道采砂、取土、掏金的处罚
012645068-CF-0020
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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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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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职权 |
职权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行政处罚 |
012645068-CF-0020 |
对擅自在河道采砂、取土、掏金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经举报、交办、移送的依据管辖范围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照事件查找标准,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调查走访,(调查阶段要保存影像资料),对重大事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件内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需移交有关部门的进行移交;需申请强制执行的提出申请。 4、送达阶段责任:未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开具罚款单据的; 6、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7、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移交以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标准应当报送备案而不报送备案的; 10、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11、其它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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