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排水登记
012645068-QT-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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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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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职权 |
职权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其他权力 |
012645068-QT-0013 |
采矿排水登记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登记阶段责任;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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