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水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其他权力 

012645068-QT-0017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初审转报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62号)
  第110项 【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06〕第102号)第三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