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746017343-XK-0003

药品零售企业在交通不便的集贸市场设点销售非处方药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制发责任:准予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批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6.擅自收费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9.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10.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