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重大隐患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场所
746017343-QZ-0005
汾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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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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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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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746017343-QZ-0005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重大隐患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1.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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