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4630-0-CF-0003

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公律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律师事务所。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三条

【法律】  《中华人民律师法》(2012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9、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