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01264630-0-CF-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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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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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1264630-0-CF-0003 |
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公律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律师事务所。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三条 【法律】 《中华人民律师法》(2012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9、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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