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收回及报请执业注销
01264630-0-QT-0014
2018-05-14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其他权力 |
01264630-0-QT-001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收回及报请执业注销 |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收回《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未按规定要求收回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20、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