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或者职工名册内容不全的处罚
012645340-CF-0002
2018-08-02
汾阳市人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处罚 | 012645340-CF-0002 | 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或者职工名册内容不全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应该取证的进行取证。 3.审查责任:对取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需补充取证的及时补证。 4.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被处罚单位处罚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严格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必备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立案的; 3.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或监察不力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