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012645340-CF-0034
2018-05-21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上一篇: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处罚
下一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