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外)
568474 751-XK -0003
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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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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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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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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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568474 |
草种、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外)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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