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66663414-9-CF-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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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66663414-9-CF-0002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五条 》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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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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